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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怎么解决?日照中院联合三部门发文,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不仅关乎到职工自身利益,更关乎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近日,为建立健全社保保障司法协作机制,规范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处理、提高破产处置工作效率,日照中院联合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制定出台《关于推进解决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企业破产处置社保税务司法协作机制,日照中院、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作为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企业破产风险联动预警、数据查询协作、“僵尸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缴协作等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所涉社会保险问题,指导各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

     《实施意见》针对破产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核查、异议处理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破产信息告知、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公示、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以及异议处理等五项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破产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处理,“僵尸企业”主管部门在处理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时,应对职工名单列出整体人员清单并予以一次性公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职工名单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同时,对职工名单异议的处理程序、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无力清偿部分核销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还对破产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中医疗保险费问题进行了区分,对职工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医疗待遇的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日照中院“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重要举措。下步,日照中院将继续有序推进破产企业职工欠费清缴工作,为破产企业保驾护航,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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